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寶佛麟汽車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804MA****JF7C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0804民初287號 |
案號 | (2021)蘇0804執(zhí)232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寶佛麟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九江中船長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二、被告江蘇寶佛麟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九江中船長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5案件受理費2584元,減半收取1292元,訴訟保全費1120元,合計2412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賬號分別為:九江中船長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647941,江蘇寶佛麟汽車制造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647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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