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紅蕾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956375-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豐民(商)初字第17453號 |
案號 | (2017)京0106執(zhí)75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紅門支行償還尚欠借款本金九百九十八萬元,并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方式計算的利息、罰息和復利; 二、被告紅蕾、榮磊、北京芭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紅蕾、榮磊、北京芭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萬二千二百三十四元、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北京芭莎科技有限公司、紅蕾、榮磊、北京芭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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