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實華(集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50012****380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106民初11840號 |
案號 | (2020)遼0106執(zhí)44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本溪恒峰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葫蘆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鐵西支行貸款本金26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6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9%計算,從2015年12月29日起計算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罰息(罰息以剩余貸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3.5%計算,從2016年12月29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復利(以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在本合同約定的付息日計收復利,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二、被告王晶、胡寶琴、王藝橋、遼寧實華(集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判項內容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晶、胡寶琴、王藝橋、遼寧實華(集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承擔連帶責任代被告本溪恒峰商貿有限公司償還欠款后,有權利向被告本溪恒峰商貿有限公司追償;三、原告葫蘆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鐵西支行對被告本溪東方置業(y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區(qū)后石路12棟1層3門、1層5門、居仁路12棟1層3門房產(本房權證溪湖區(qū)字第2015042525號、本房權證溪湖區(qū)字第2015042553號、本房權證溪湖區(qū)字第2015042087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原告葫蘆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鐵西支行對被告本溪市褀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本溪市平山區(qū)解放南路95棟-1層2號房產(本房權證平山區(qū)字第2015037959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五、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837元,由被告本溪恒峰商貿有限公司承擔,被告王晶、胡寶琴、王藝橋、遼寧實華(集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滿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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