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銀川胡商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4010069****002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寧0104民初2556號 |
案號 | (2019)寧0104執(zhí)99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寧夏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信義支行與被告劉曉亮、李娟、銀川胡商投資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4月9日簽訂的三份《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編號分別為:按字工行信支行2013年0000123號、商字工行信義支行2014年0000053號、商字工行信義支行2014年0000054號); 二、被告劉曉亮、李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城區(qū)支行借款本金7211635.79元、支付利息896557.66元(截至2018年11月30日),并按合同約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銀川胡商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該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劉曉亮、李娟追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城區(qū)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57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劉曉亮、李娟、銀川胡商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