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嵊公(消)行罰決字〔2018〕02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108號的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階次,決定給予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嵊州支行(帳號: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11月1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13 |
決定機關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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