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衢州市日雜回收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劍民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459616-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00108號 |
案號 | (2015)衢柯執(zhí)民字第011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衢州市日雜回收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衢州市同方貿易有限公司貨款10416元并支付利息(分別按本金3828元、3828元、2760元,分別自2013年6月1日起、2013年8月1日起、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元,減半收取45元,由被告衢州市日雜回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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