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鍛壓設備(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159****592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津0111民初5986號 |
案號 | (2020)津0111執(zhí)38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陳小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王立工程款224442元。 二、被告南通鍛壓設備(天津)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林豫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責任。 三、駁回王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66元,公告費560元,全部由陳小春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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