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東建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778****026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07民初2015號 |
案號 | (2020)蘇0507執(zhí)27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旭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市相城區(qū)永大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并同時支付以4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的期內利息,以4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按15%上浮50%)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蘇州旭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原告蘇州市相城區(qū)永大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付律師費損失人民幣7454元。 三、被告劉長虎、江蘇東建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李獻芳、劉長征對被告蘇州旭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劉長虎、江蘇東建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李獻芳、劉長征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州旭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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