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蕭公(新街)行罰決字[2020]111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1月30日15時,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檢查時發(fā)現(xiàn):在杭州蕭山區(qū)新街街道新盛村安置房工地浙江蕭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班的保安王某在沒有取得保安證的情況下,從2020年11月6日到該安置房工地上班至今,該浙江蕭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查證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30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新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應關水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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