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麗地稅稽罰[2017]1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龍都控股集團麗水置業(yè)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違法事實1.個人所得稅(1)2014年至2015年期間,你公司部分職工福利未并計工資薪金,合計少按照“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為34719.63元。(2)2014年-2015年期間,你公司在經(jīng)營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贈送禮品,合計少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6533元。以上合計少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為71252.63元。2、印花稅2014年,共書立房屋租賃合同3份,金額138694.01元,應繳印花稅138.70元,少繳印花稅138.70元(二)處罰決定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35626.32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對少繳印花稅稅款的行為,并處少繳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69.35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15 |
| 決定機關 | 麗水市地方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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