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消)行罰決字〔2021〕016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現(xiàn)查明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新昌縣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68號)酒店消控室未安裝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現(xiàn)場為一人值班,該單位存在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據(jù)《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一條,決定給予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浙江省新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至浙江新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新昌縣財政局,賬號:201000031801898000034)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12月17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17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消防救援支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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