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公(消)行罰決字〔2019〕005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電器線路的敷設不符合規(guī)定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內電器線路的敷設不符合規(guī)定,逾期仍未改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階次,決定給予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內持浙江省新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至浙江新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新昌縣財政局賬號:201000031801898000034)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9年5月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06 |
決定機關 | 新昌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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