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7152616****917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魯0112民初3235號 |
案號 | (2019)魯0112執(zhí)125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本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攬款1700276.39元。 二、被告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本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違約金分段計算,方式如下: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以250253.77元(5150000元/9950000元*483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以500507.54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以750761.31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1001015.08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1251268.8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1449763.83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700276.39元為基數(shù),上述起算起止時間和計算基數(shù)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95倍計算)。 以上一至二項,均限被告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40元,由原告山東本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2874元,被告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負擔181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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