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于都廣廈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731MA****H89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贛0731民初2372號 |
案號 | (2021)贛0731執(zhí)30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懷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云支付建設工程價款計人民幣25840元,并承擔該25840元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支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的利息,利隨本清; 二、被告于都廣廈建設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羅懷強的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羅懷強欠付劉云的上述工程款承擔補充支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計人民幣479元,減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羅懷強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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