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916104-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321民初1259號 |
案號 | (2022)皖1321執(zhí)5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碭山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碭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碭山縣寶豐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貨款253680元及利息(從2012年1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二、駁回原告碭山縣寶豐包裝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53元,由被告虞城阿姆斯果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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