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天翔昌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156****181Y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1972民初8614號 |
案號 | (2020)粵1972執(zhí)恢66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31621203621603】。一、限被告惠州市天翔昌運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東莞市鑫慧機械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6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42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自2019年4月18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天翔昌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費1460元,財產保全費680元,合計2140元,由被告惠州市天翔昌運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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