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地稅朝小罰2017135 |
違法行為類型 | 你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從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25日逾期1287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上述違法行為有系統(tǒng)截圖為佐證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5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朝陽區(qū)地方稅務局小關稅務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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