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路政罰〔2021〕04915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17日19時47分,浙CJ7163重型自卸貨車(4軸)行經茅永線龍永路時,經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引導至瑞通停車場實施現場檢測:車貨總質量55.29噸。2021年10月20日,本機關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對當事人秦國權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其他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交運集團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0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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