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丹陽市陽光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71****234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111民初2414號 |
案號 | (2020)蘇1111執(zhí)恢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市森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市分行借款本金3939999.87元,利息255293.42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6月19日,其后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以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并支付違約金40000元,合計4235293.2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給原告。二、被告丹陽市森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市分行律師代理費42000元。三、被告丹陽市陽光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徐歡、楊娟、徐八義、陳建梅對被告丹陽市森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丹陽市陽光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徐歡、楊娟、徐八義、陳建梅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被告丹陽市森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50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5509元,由被告丹陽市森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丹陽市陽光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徐歡、楊娟、徐八義、陳建梅共同負擔。此款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zhèn)江市分行已全部預交本院,故被告丹陽市森田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丹陽市陽光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徐歡、楊娟、徐八義、陳建梅應將負擔的訴訟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附本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及上訴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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