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以晴光電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39056****71X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3民終19979號、(2017)粵0306民初26534號 |
案號 | (2018)粵0306執(zhí)172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州以晴光電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聯(lián)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貨款77267.5元及利息(以77267.5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1.4倍計,至上述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貴州乾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聯(lián)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貨款654308.19元及利息(以654308.19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4倍計,至上述款項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貴州煜城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貴州以晴光電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貴州乾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貴州以晴光電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貴州乾晉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上述的債務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東莞市聯(lián)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16元,由被告貴州以晴光電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貴州煜城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貴州乾晉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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