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南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11-003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2020年4月26日,我局接嘉興市南湖區(qū)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移交案卷》南應急移案【2020】42號,稱當事人嘉興市正鑫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嘉興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一層)經營活動中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2020年5月25日經嘉興市南湖區(qū)應急管理局復查已整改完畢。2020年5月26日我局七星分隊調查,情況屬實。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移交案卷》南應急移案【2020】42號、詢問(調查)筆錄、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證據。2020年06月30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嘉南綜執(zhí)〔2020〕罰先告字第11-003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訴、申辯意見。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嘉興市正鑫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嘉興市07省道南(浙江中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一層)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和《南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06 |
決定機關 | 南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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