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1****448C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824民初1388號 |
案號 | (2020)皖0824執(zhí)3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潛山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潛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其安裝在位于安徽省潛山市梅城鎮(zhèn)潘鋪生態(tài)工業(yè)園的租賃場地內新能源充電設備,并向原告潛山縣群英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交還租賃場地;二、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潛山縣群英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場地租賃費和基本容量費共計65200元(已扣減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交納的保證金1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潛山縣群英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占用租賃場地期間的損失(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新能源充電設備拆除之日止按2200元/月標準計算);四、駁回原告潛山縣群英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20元,減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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