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公(七)行罰決字[2017]1206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guān)信息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1月30日09時02分,新昌縣七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在新昌縣泰坦大道212號新昌縣新榮冠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員工楊某文的信息及時報送或告知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新昌縣新榮冠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昌縣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1-30 |
決定機關(guān) | 新昌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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