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鹿(消)行罰決字〔2020〕005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馬體育用品分公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溫州市五馬街29弄3號的溫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馬體育用品分公司(使用性質:商場,建筑面積:1389平方米)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一條第(三)項,決定給予溫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馬體育用品分公司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溫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馬體育用品分公司停產停業(yè),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共支付平臺支付交至建設銀行鹿城支行溫州市鹿城區(qū)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帳號:33001628710059066666088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鹿城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10月1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0-16 |
決定機關 | 鹿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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