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寧環(huán)罰〔2021〕12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對通過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jiān)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叁拾貳萬元整(¥320000元整),對實驗室及造粒塔廢氣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對原料儲罐區(qū)無組織排放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合計處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元整(¥360000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01 |
決定機關 | 南京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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