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皖阜潁州運罰〔2020〕10000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14 |
決定機關 | 阜陽市潁州區(qū)交通運輸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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