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067****605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122民初6733號 |
案號 | (2022)豫0122執(zhí)恢5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22-05-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州中美諾優(yōu)房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借款6762971.79元及利息301140.32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6762971.79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7.94375%計算);二、被告鄭州中美諾優(yōu)房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5500元;三、被告河南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鄭州市寶利農(nóng)業(yè)技術有限公司、河南省銀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龐彥旭、楊洋、張曉輝、龐繼紅、李莉、張育乾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有權對被告河南省銀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保證金賬戶(賬號9380182016000059200004、9380182016000059200005)內的質押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679元(已減半收?。?,由被告鄭州中美諾優(yōu)房車有限公司、河南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鄭州市寶利農(nóng)業(yè)技術有限公司、河南省銀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龐彥旭、楊洋、張曉輝、龐繼紅、李莉、張育乾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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