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番國土規(guī)劃資罰〔2018〕22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498.04平方米土地;二、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404.04平方米在2016土地利用現(xiàn)狀中為林地,在番禺區(qū)石樓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013-2020年)中為林業(yè)用地區(qū)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處罰類別設施,恢復土地原貌;三、對非法占用404.04平方米林地的行為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對非法占用94平方米城鎮(zhèn)村及工礦用地的行為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處罰款9020.8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23 |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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