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二稽罰[2020]37 |
違法行為類型 | 瑞安五洲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1.你公司2016年發(fā)放實物禮品69311元,2017年發(fā)放實物禮品39780元,2018年發(fā)放實物禮品67412元未并入員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你公司2016年旅游費支出40190元,2017年旅游費支出44880元,2018年旅游費支出45480元,未并入員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你公司2016年2月份獎金發(fā)放43831元,未并入員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你公司簽訂的租車協(xié)議2017年206400元,2018年172800元,未繳納印花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浙江省稅務(wù)行政處罰裁量基準(zhǔn)》(2017年第3號公告)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應(yīng)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40088.48元,少繳的印花稅379.2元,處以50%的罰款計20233.8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5-15 |
決定機(jī)關(guān) | 溫州市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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