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東昌市監(jiān)處字〔2021〕34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之規(guī)定,屬于涉嫌違法限制或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罰款300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23 |
決定機關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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