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飛達鉆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0069****585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1181民初6610號 |
案號 | (2019)蘇1181執(zhí)31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貸款本金3600萬元、利息2330052.88元,并按照《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給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蘇飛達鉆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飛達板材有限公司、江蘇長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國平、朱麗霞對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江蘇長豐造紙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中3200萬元本金及對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3500元,由被告中冶東方江蘇重工有限公司、江蘇飛達鉆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飛達板材有限公司、江蘇長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國平、朱麗霞負擔,并由被告江蘇長豐造紙有限公司對其中207555元連帶負擔。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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