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馬繼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41718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1608號 |
案號 | (2018)京0108執(zhí)1276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償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00萬元,利息109527.6元并支付罰息(截止至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罰息為64598.77元,自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罰息,按照編號為公借貸字第1300000251885號《中小企業(yè)金融服務合同》及《單位借款憑證》約定的標準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北京精彩無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張鴻成對上述第一項規(guī)定的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北京精彩無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張鴻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73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以上合計75996元(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預交元),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負擔228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精彩無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精彩無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張鴻成共同負擔7371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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