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2808707-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黑0103民初4262號 |
案號 | (2018)黑0103執(zhí)23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龍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付原告哈爾濱中龍熱電有限公司熱費2181508元。 二、被告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付原告哈爾濱中龍熱電有限公司熱費2181508元的滯納金(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08年至2009年熱費853650.80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09年至2010年熱費687740.80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0年至2011年熱費539542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1年至2012年熱費20736.30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2年至2013年熱費19080.80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3年至2014年熱費28621.1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4年至2015年熱費16627.9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5年至2016年熱費15508.30元;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428元,由原告哈爾濱中龍熱電有限公司負擔16921元,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1507元。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