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稅一稽罰[2020]185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上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1、2015年至2017年,你單位出借資金給劉宇龍等單位及個人,根據(jù)你單位相應年份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630940.00元,其中2015年為246400.00元,2016年為200100.00元,2017年為184440.00元,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46400.00元,調增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100.00元,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84440.00元。2、根據(jù)2015年4月12#憑證,你單位購入禮品、食品等贈送客戶,公司已記入“管理費用-其他”科目,未記入業(yè)務招待費,金額為901080.00元。應調增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901080.00-(5678547.94+40673253.55)*0.5%=669320.99元。3、根據(jù)2017年11月7#憑證,你單位在“管理費用-教育培訓費”中列支EMBA學費350000.00元,但其發(fā)票為復印件,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50000.00元。4、2015年至2017年你單位向客戶(不確定人員)贈送禮品、禮物金額為1747464.80元,其中2015年為901080.00元,2016年為157402.00元,2017年688982.80元,企業(y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沒有登記,不能確定具體客戶,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處罰決定:對應補企業(yè)所得稅處罰款0.5倍罰款206282.63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1.5倍罰款524239.44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18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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