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陰市銀達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小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414576-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南商初字第0575號 |
案號 | (2015)南執(zhí)字第006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07 |
發(fā)布日期 | 2015-05-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陰市銀達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歸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借款本金19492922.22元及相應利息(計算至2014年6月20日為127760.81元,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利率8.4%計算),息隨本清。 二、江陰市銀達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銀行承兌匯票票款400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14年6月4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三、江陰市銀達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律師代理費28萬元。 四、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有權以江陰市銀達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質押的1800噸PE、1811噸PE管材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對上述還款及本案訴訟費優(yōu)先受償。 五、江蘇九州果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薛小平、黃紅艷對上述第一、二、三項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07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5700元(已由工行江陰支行預交),由銀達來公司、九州公司、薛小平、黃紅艷共同負擔(工行江陰支行預交案件受理費由銀達來公司、九州公司、薛小平、黃紅艷共同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銀達來公司、九州公司、薛小平、黃紅艷共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工行江陰支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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