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陰市銀達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小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414576-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崇商初字第0460號 |
案號 | (2014)崇執(zhí)字第015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23 |
發(fā)布日期 | 2015-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銀達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無錫交行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并支付期內欠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按年利率7.2%計算)、逾期罰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計算)、期內欠息之復利(以期內欠息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計算),以及無錫交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17800元。 二、雙達公司、一建公司、銀利來公司、薛小平、黃紅艷、鴻銀公司對銀達來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33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3330元,由被告銀達來公司、雙達公司、一建公司、銀利來公司、薛小平、黃紅艷、鴻銀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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