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恒實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56****970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廈仲裁字20180033號、(2018)閩05執(zhí)812號 |
案號 | (2019)閩0583執(zhí)2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廈門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輝煌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8194萬元及利息(1、截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欠息合計10089642.15元;2、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1號《借款合同》項下按照年利率4.646%再加收30%分別計算的罰息和復利,2號《借款合同》項下按照年利率4.3935%再加收30%分別計算的罰息和復利,3號、4號《借款合同》項下按照年利率4.3946%再加收30%分別計算的罰息和復利;其中罰息的計算基數為相應的欠款本金,復利的計算基數為前期拖欠的各項利息。)(二)輝煌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支付保全費5000元。(三)本案仲裁費501948元,全部由輝煌公司承擔。因申請人向本會預交的仲裁費501948元已與本案仲裁費全部沖抵,輝煌公司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將仲裁費501948元直接支付給申請人。(四)申請人對千凡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安市侖蒼鎮(zhèn)侖蒼村水暖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南國用(2015)第00150240號,土地他項權證號為南土他項(2015)第20150619號】享有抵押權,對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包括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裁決確定的申請人的債權,且應以604萬元為限,但上述裁決第(二)、(三)項確定的保全費及仲裁費不在此限額內。第(五)、(六)、(七)、(八)、(九)項詳見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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