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恒實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56****970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廈仲裁字20170192號 |
案號 | (2019)閩0583執(zhí)3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廈門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償還1010號《借款合同》項下尚欠借款本金273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1886875.21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946%加收30%向申請人計付罰息及復利(罰息以借款本金2735萬元為計算基數,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 (二)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償還494號《借款合同》項下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290405.61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6%加收30%向申請人計付復利(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 (三)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償還684號《借款合同》項下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461240.4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加收30%向申請人計付復利(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四)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償還775號《借款合同》項下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482844.84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6%加收30%向申請人計付復利(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 (五)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償還111號《借款合同》項下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722714.35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792%加收30%向申請人計付復利(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 (六)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償還127號《借款合同》項下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計至2017年3月20日為405369.8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2925%加收30%向申請人計付復利(復利以相應欠息為計算基數)。 (七)本仲裁費用197440元,由輝煌水暖公司全部承擔。因申請人向本會預交的仲裁費142903元已與本案仲裁費全部沖抵,輝煌水暖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人墊付的仲裁費197440元支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八)、(九)項詳見卷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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