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煜豐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會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824994-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1286號 |
案號 | (2017)冀0104執(zhí)14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耀機械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建設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其中1500萬元2015年9月10日前的利息為576377.06元,2015年9月11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按合同約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及復利;500萬元2015年9月10日前的利息為167500元,2015年9月11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按日利率0.05%支付罰息; 二、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河北鑫耀機械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未履行前款1500萬元借款本息的清償義務,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建設南大街支行有權以被告河北鑫耀機械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深國用(2002)第1401號的土地使用權及深房證字第14155-5-46號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土地使用權、房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河北煜豐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陳志強對上述土地使用權、房產擔保以外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被告衡水中泰鋼結構有限公司、河北煜豐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陳志強對50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衡水中泰鋼結構有限公司、河北煜豐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陳志強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北鑫耀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建設南大街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河北鑫耀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煜豐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中泰鋼結構有限公司、陳志強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5819元,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建設南大街支行負擔421元,被告河北鑫耀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45398元,被告河北煜豐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中泰鋼結構有限公司、陳志強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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