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蒼公(消)行罰決字〔2018〕136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華玉山莊度假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蒼南縣玉蒼山天湖接待區(qū)的溫州華玉山莊度假有限公司(場所性質(zhì):公眾聚集場所,面積:3000平方米)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溫州華玉山莊度假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蒼南農(nóng)村合作銀行。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蒼南縣公安消防局 2018年8月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03 |
決定機關 | 蒼南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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