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客家祖地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614302-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閩0424民初969號 |
案號 | (2019)閩0424執(zhí)恢2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寧化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寧化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寧化旺安建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化支行借款本金23,694,022.97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867,875.16元和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按本案《網貸通循環(huán)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的利息;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化支行有權對立泓(福建)置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客家祖地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寧化縣翠江鎮(zhèn)中環(huán)南路8號寧化客家文化城6幢2層201、3層301、4幢201、202室和9幢3層302、307室的房屋(房屋他項權證號為寧房他證字第16853號和寧房他證字第21559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三、余知飛、徐靜、余忠、陳惠玉對上述債務在28,000,000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朱國春、朱國生,余平對上述債務在25,000,000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余知飛、徐靜、余忠、陳惠玉、朱國春、朱國生,余平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寧化旺安建材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9,610元,減半收取計84,805元,由寧化旺安建材有限公司、立泓(福建)置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客家祖地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余知飛、徐靜、余忠、陳惠玉、朱國春、朱國生,余平共同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開戶單位為寧化縣人民法院,銀行賬號為1404046409010018632,開戶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寧化縣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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