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衢柯山公(治)行罰決字[2017]1037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藍蘇氟化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備案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情況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0月14日,浙江藍蘇氟化有限公司進購40噸過氧化氫(雙氧水)用于公司生產(chǎn)原料,至2017年10月21日柯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日常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浙江藍蘇氟化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倉庫進購的40噸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過氧化氫尚未將購買過氧化氫的品種、數(shù)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ān)備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浙江藍蘇氟化有限公司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未按規(guī)定備案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責令浙江藍蘇氟化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處罰款二千元的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衢州分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22 |
決定機關(guān) | 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治安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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