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2-00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21年1月2日,當事人在溫州市核心片區(qū)站南單元A-19地塊出入口清洗出入車輛過程中,產(chǎn)生污水排放至月樂東街,導致路面污染,污染道路面積計5平方米。該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違法性質(zhì)為:在道路上排放污廢水。行政處罰種類:罰款;行政處罰依據(j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陸佰伍拾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按照《罰沒款繳款通知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guān)名稱:鹿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05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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