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雁鳴湖城市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2255****014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122民初1543號 |
案號 | (2020)豫0122執(zhí)31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河南亞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州雁鳴湖城市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鄭州雁鳴湖壹號辦公樓、宿舍樓(含水泵房)區(qū)域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南湖南岸濱水酒店基礎(AB戶型及房車)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辦公樓項目永電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辦公樓項目及湖濱廣場logo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辦公樓區(qū)浮筒碼頭鋼平臺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南湖南岸篷房露臺外塑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電動車車棚、汽車棚膜結構工程施工合同》、《鄭州雁鳴湖南湖南岸市政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鄭州利海雁鳴湖湖濱廣場洗手間工程施工合同》、《鄭州利海雁鳴湖管委會屋面防水鏟除及鋪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鄭州雁鳴湖城市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河南亞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項5231094.51元并支付利息(以1172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1152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以1052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以1022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以723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523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5231012.07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河南亞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192.3元,原告河南亞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3192.3元,被告鄭州雁鳴湖城市開發(fā)投資有限公司負擔6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同時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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