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富公(消)行罰決字〔2016〕021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金富春絲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杭州金富春絲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杭州金富春絲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于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富陽支行(賬號:33001617235050009255)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富陽區(qū)大隊 2016年12月2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29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富陽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峰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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