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長春普惠普財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2010230****625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01民初8410號 |
案號 | (2020)津0101執(zhí)317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二)(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八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長春普惠普財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華春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390元;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長春普惠普財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華春明防暑降溫費1832.3元、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費1560元;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長春普惠普財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華春明未休年休假工資7386.21元;四、駁回原告華春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全部由被告長春普惠普財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直接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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