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桐(消)行罰決字〔2020〕005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榮正家具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杭州榮正家具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車間內(nèi)有一處手動報警器故障,無法正常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杭州榮正家具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建行(帳號: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桐廬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8月2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20 |
決定機關 | 桐廬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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