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田川博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0MA****KC3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豫0122民初4979號 |
案號 | (2021)豫0122執(zhí)43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田川博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牛青青支付委托經(jīng)營收益73079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委托經(jīng)營收益53184元為基數(shù),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2021年5月19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第五年委托經(jīng)營收益19895元為基數(shù),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2021年5月19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牛青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牛青青負擔236元,被告河南田川博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9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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