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0060****401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204民初5047號 |
案號 | (2021)蘇1204執(zhí)19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丹陽盛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和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23日簽訂的《生產(chǎn)承包合同》以及泰州瑞太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丹陽盛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1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二、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泰州瑞太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頻爐3臺、變壓器4套、水泵6套及連接中頻爐的高壓電纜、鋼錠65條(40余噸)。三、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泰州瑞太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預支電費款315442.22元。四、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泰州瑞太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元。五、駁回泰州瑞太金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50元,由原告負擔44327元,被告江蘇揚遠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5723元(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3572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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