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8169****147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281民初7284號 |
案號 | (2019)蘇1281執(zhí)438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江蘇興化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償還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2018年8月22日之前為399894.09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35%計算罰息;對應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復利)。二、被告徐愛平、葉秀蘭、泰州市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對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應按本判決第一條履行的給付義務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被告徐愛平、葉秀蘭、泰州市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000元,公告費200元,合計38200元,由被告泰州市金澤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徐愛平、葉秀蘭、泰州市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義務。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費(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泰州市農(nóng)業(yè)銀行海陵支行;戶名:泰州市財政局;賬號:2011010400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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